上林县公安局紧急通告
为保障上林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我县社会大局稳定,医疗秩序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近期各级党委政府发布的相关通告和决定、命令,我局将依法对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加打击。现通告如下: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行政拘留。
(一)自年1月16日后从外地返回、进入上林县辖区的人员,特别是从湖北、武汉或途经湖北、武汉返回、进入上林县的人员,不主动电话联系辖区派出所或所属村委(社区),不主动告知湖北、武汉旅居行程等相关信息,不主动与他人进行隔离的;
(二)与家庭成员在家中、私人场所或公共场所多人聚集,进行聚餐或打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不听劝阻的;
(三)餐饮、KTV、游戏机室、棋牌室、网吧、影院、家禽家畜屠宰等人员密集行业场所不按有关要求停业的;
(四)出入企事业机关单位、公共场所拒绝佩带口罩,不听劝告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或者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隔离区的,一律行政拘留。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从重处罚。
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虚假信息的,一律从重处罚。
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一律从重处罚。
六、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的,一律从重处罚。
七、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疫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疫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一律从重处罚。
八、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律从重处罚。
九、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律从重处罚。
十、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工作的,一律从重处罚。
凡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行政、治安、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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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公安局
年2月4日
来源:上林县公安局(版权归原著所有)
编辑:上林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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